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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清清与林永生、郑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清,林永生,郑爱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林清清,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永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爱珍,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清与被告林永生、郑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清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三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清清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