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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锡智申请执行祁四改、郭增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锡智,郭增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任锡智,男,生于1945年10月9日,汉族,灵石两渡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祁(齐)四改,女,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灵石县两渡矿子弟学校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郭增耀,男,生于1955年12月3日,汉族,灵石县两渡矿退休职工。(系被执行人祁四改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四改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