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锡智申请执行祁四改、郭增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锡智,郭增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任锡智,男,生于1945年10月9日,汉族,灵石两渡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祁(齐)四改,女,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灵石县两渡矿子弟学校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郭增耀,男,生于1955年12月3日,汉族,灵石县两渡矿退休职工。(系被执行人祁四改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四改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