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苟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乔维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丧偶后与被告于2002年12月同居生活,2009年2月23日在某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两个男孩。原告于2005年做了绝育手术。原告与被告同居初,关系尚可,后常因琐事淘气,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同居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孩子的出生时间及取名均属实。在原告离家出走后,婚生的两个男孩及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孩均随我生活,原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而且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丧偶后,于2002年农历腊月26日与苟某某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2月23日在环县某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于2003年4月11日生育长子,取名苟某甲,2005年3月16日生育次子,取名苟某乙,徐某某于2005年做了绝育手术。徐某某与苟某某同居初关系一般,后双方常因琐事淘气。2006年双方淘气后徐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很少回家。自2009年徐某某外出后至今未归。另查明,徐某某在与苟某某同居前,于2001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某,原、被告同居后更名为苟某丙。在徐某某外出期间,三个孩子均随苟某某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淘气,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原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双方没有联系,分居长达四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婚生两个孩子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二、女孩某丙(12周岁)、次子某乙(8周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长子某甲(10周岁)由被告苟某某抚养;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维贤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