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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粉连与姜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粉连,姜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李粉连。被告:姜小伟。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粉连诉被告姜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于201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姜小伟主动与原告李粉连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即按协议履行部分。原告李粉连认为,本案继续审理已不必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伟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粉连撤回对被告姜小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粉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