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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给付人民币1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1000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眉东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 彭 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