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佰年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佰年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63号原告: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龙。被告:浙江佰年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佰年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龙游普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