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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段某某,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熊某以受工伤致双目失明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较大数额的经济帮助,现原告段某某以无力满足被告高额要求、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汉军代理审判员 : 李 凡人民陪审员 :杨有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