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结莲与被执行人李国承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结莲,李国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徐结莲,女,被执行人李国承,男,申请执行人徐结莲与被执行人李国承婚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兴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承长期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兴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国承���履历能力或有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陈寿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