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贤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邵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刘贤武,邵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0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98号2幢。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武,男,1952年13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将,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生,住江苏泗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姜 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