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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卫正与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正,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崔卫正,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江建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