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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阮如意、阮伟良等与绍兴县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绍兴县公路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阮如意。原告:阮伟良。原告:阮惠琴。原告:阮伟珍。原告:阮海良。原告:阮志琴。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银华。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梅。被告:绍兴县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袁宝军。委托代理人:楼芝华。委托代理人:沈建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诉被告绍兴县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阮如意、阮伟良、阮惠琴、阮伟珍、阮海良、阮志琴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