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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