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