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3-12-03
案件名称
太和县五星镇稻香桥行政村牛王庄村民小组与太和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审 判 庭 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67号太和县五星镇稻香桥行政村牛王庄村民小组:你组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太和县鱼苗繁殖场取得了事业法人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破产清算或被依法注销,故你组认为太和县鱼苗繁殖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组在诉讼中提出太和县鱼苗繁殖场提供的1976年《关于县鱼苗繁殖场与牛王庄生产队耕地界限的补充合同》系虚假材料,并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亦将该证据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检材的特殊情况无法做出鉴定,有关鉴定机构未接受委托,上述情况原审法院亦告知你组。你组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