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3-08-0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延庆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戴延庆,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号院*号楼28D。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院*号楼金泰国际大厦B1006。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岳,该公司法务。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延庆,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袖添香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延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面向公司申请再审称:注册用户向红袖添香公司经营的红袖小说网(www.hongxiu.com)投稿时,必须授权红袖添香公司独家行使该作品的电子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意红袖添香公司作为该作品的独家代理人。红袖添香公司经投稿作者授权后,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以提供作品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服务,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作品的直接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并没有以是否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为前提或依据。二审法院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时,将同一投稿系统获得的作品以阅读时是否需要付费加以区分和判断,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源自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一般民事权利。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进行传播,而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服务为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空间、链接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因此,其技术服务本身不需要经过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剽窃者在向红袖添香小说网投稿时,“授予”红袖添香公司涉案侵权作品的独家电子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仍旧认定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基于对服务性质的错误认定,适用了错误的法律。作为作品的直接提供者,红袖添香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支付报酬,侵害了三面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此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红袖添香公司赔偿稿酬损失及合理费用;判令红袖添香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红袖添香公司提交意见称:红袖小说网为网络用户提供上传原创作品的网络服务平台。红袖添香公司并不直接创作,其发布和传播的作品均为网友自行上传,为网络用户提供上传存储和共享阅读服务。任何网络用户均可在红袖添香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注册并发表作品。三面向公司不能因为红袖添香公司取得了权利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技术服务本身不需要经过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否定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更不能因此认定是内容提供者。判断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是否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关键是红袖添香公司是否对上传作品进行了人工审核、编辑和修改。涉案侵权作品为免费阅读作品,是网络用户按照事先设定的流程自行上传。红袖添香公司对上传作品内容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编辑和修改,也未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网络用户qjajh上传的涉案侵权作品侵权的事实,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红袖添香公司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面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红袖添香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三面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红袖添香公司是否为涉案侵权作品内容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判断红袖添香公司是否为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以红袖添香公司是否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为依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红袖小说网上的作品分为免费阅读作品和需要付费阅读的作品。网络用户在上传免费阅读作品和需要付费阅读作品时的流程不同。网络用户在上传免费阅读作品时,只需先注册成为红袖小说网的用户,然后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进入创建作品页面并填写相应信息,就可以发表作品;而在上传需要付费阅读的作品时,需要与红袖添香公司联系并签订书面协议。涉案侵权作品在红袖小说网上为免费阅读作品。网络用户qjajh在上传涉案侵权作品时,网站只是根据该网络用户的指令自动接收并发布涉案侵权作品,在此过程中以及涉案侵权作品上传之后,红袖添香公司亦未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二审法院关于红袖添香公司为涉案侵权作品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并无不妥之处。二审法院区分免费阅读作品和需要付费阅读作品进行分析的目的是查明涉案行为的具体流程,从而判断红袖添香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未将网络用户阅读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作为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是内容还是服务的判断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取得权利人许可,或对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都当然地实施了将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行为。红袖添香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单方声明,称注册用户向红袖小说网投稿时,必须授权红袖添香公司独家行使该作品的电子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意红袖添香公司作为该作品版权的独家代理人,并不能表明红袖添香公司因此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红袖添香公司在网络用户上传免费阅读作品后,如果对该作品进行其他未经许可的使用或处分,是否构成侵权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三面向公司关于红袖添香公司因声明获得权利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成为内容提供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三面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君丽审 判 员 殷少平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