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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征强、徐华龙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被告:陶征强,男。被告:徐华龙,男。被告:陆裕国,男。被告:李强。被告: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