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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王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枫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伟玲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二、冻结被告王枫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