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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