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候英与李德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候英,李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刘候英。被告李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候英与被告李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候英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候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