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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候英与李德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候英,李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刘候英。被告李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候英与被告李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候英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候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