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孟杰与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杰,雷汉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陈孟杰,农民。被告:雷汉卿,慈溪市输变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孟杰与被告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孟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孟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