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戴某,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文代理审判员 项朝光人民陪审员 舒家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附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