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江、彭启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江,彭启云,叶晨晨,彭龙桥,彭启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松祥,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杨江岳父。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启云,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晨晨,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龙桥,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启桥,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江因与被上诉人彭启云、叶晨晨、彭龙桥、彭启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1)望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江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杨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