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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津法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肖光模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光模,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津法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肖光模。委托代理人:林玉成、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绍维,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光模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光模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肖光模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段 伟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