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诉讼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26日以被告马某患病暂缓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马某患病暂缓处理离婚事宜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