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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荣珍与陶军华、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珍,陶军华,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荣珍。被告:陶军华。被告:潘晓玲。委托代理人:宋弘,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珍与被告陶军华、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荣珍负担。审 判 长  阳 瑜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