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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夏君与方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夏君,方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潘夏君,农民。被告:方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夏君诉被告方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0元,由原告潘夏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