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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址。申请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池民一终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9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