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址。申请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池民一终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98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