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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0000元。该执行款项本院于当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