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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昌区青龙五金厂与代国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昌区青龙五金厂,代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武昌区青龙五金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横堤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龙晓燕,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鹤,女。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国庆。委托代理人:姚梅,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代国庆之妻。委托代理人:唐建国,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昌区青龙五金厂与被告代国庆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昌区青龙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昌区青龙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