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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法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金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栢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金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公司经理。本院(2012)秦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皇岛金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819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杨志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