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郑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郑世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诉讼代表人:徐浴泉,行长。被告:郑世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郑世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