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李某,邯郸县黄粱梦镇东官庄后村。委托代理人郭培敏,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邯郸县黄粱梦镇东官庄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风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