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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李某,邯郸县黄粱梦镇东官庄后村。委托代理人郭培敏,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邯郸县黄粱梦镇东官庄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风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