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8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3组。委托代理人程建兵,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直属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