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华北干燥设备厂与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北干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亚鑫,该厂厂长。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江,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全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立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