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11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丁顺安。被告:张某甲。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秋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顺安,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后,于××××年××月××日在桐庐县横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张某丙,均已工作。因被告一贯好吃懒做,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8月,原告回娘家后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已达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嗣后于同年11月5日撤回起诉。2012年5月10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亦很好。婚后,被告从东北、沈阳、北京一路做生意,后来还办了加工点,残疾后还开起了残疾车,不存在好逸恶劳的情形。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所以不同意离婚。原告邓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夫妻身份关系。2.本院(2012)杭桐横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5月10日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处理结果及原、被告分居的事实。被告张某甲为证明其辩称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系叁级肢体残疾。2.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妹夫祝汉云借款55000元,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3.领(借)款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桐庐凯达针织厂领款12000元;该款系被告赚取的,被告不存在好吃懒做的情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残疾人证复印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及二份领(借)款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2年5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桐庐县横村乡(现为横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现已就业;后又生育一女儿(已被他人收养);××××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张某丙,现大学在读。小女儿张某丙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5年,双方投资开办了家庭工厂,该厂于2007年关闭。后原告到横村石英砂厂打工,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男职工有两性关系,夫妻矛盾加深。2010年2月,原告离开石英砂厂另找工作。2010年8月,因原告母亲需照料,原告回娘家居住并照顾母亲至今。2010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嗣后于同年11月5日撤回起诉。2012年5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同年6月19日作出(2012)杭桐横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领取证号为33012219581104091543的残疾人证一本,被认定为肢体叁级残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双方已结婚近三十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相互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沟通,彼此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缺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