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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水心春与杨承武、朱玉霞、杨承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心春,杨承武,朱玉霞,杨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50号原告:水心春,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豪,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承武,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朱玉霞,女,1962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杨承龙,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心春与被告杨承武、朱玉霞、杨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心春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承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水心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承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