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亦辉与林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亦辉,林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27核稿人叶献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温觉忠2013年03月27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李亦辉,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陈镜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桂珍,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李亦辉诉被告林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亦辉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桂珍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杨村镇水果市场住宅楼AB栋第五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50684号)一套。并由原告李亦辉提供49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桂珍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杨村镇水果市场住宅楼AB栋第五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50684号)一套,(价值49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让和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邓明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