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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执字第(1055-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与阳辉、阳大春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阳辉,阳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1055-1058)-1号申请人谢长卓,男,汉族,生于1953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钟平,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谢扬勇,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谢扬芬,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阳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阳大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谢长卓、钟平、谢扬勇、谢扬芬申请执行阳辉、阳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2)旌民初字第1446-1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