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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志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法定代表人邱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志明,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志明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浮市南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