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钟庭云与蒋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庭云,蒋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7号原告钟庭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蒋金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庭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庭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庭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庭云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