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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钟庭云与蒋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庭云,蒋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7号原告钟庭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蒋金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庭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庭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庭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庭云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