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茅广福与林康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广福,林康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茅广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康养,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茅广福与被执行人林康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告林康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茅广福26700元。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林康养负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其碧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程丰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