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3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段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本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段某某一次性给付儿子生活费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段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20000元。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终结。审判员 李润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