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林基勤与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小迟家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基勤,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小迟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8号原告林基勤。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小迟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波。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基勤与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小迟家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