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文付,茌平兴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岳成顺,男,农民。系被告岳某之父。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被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成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生气分居至今。2012年4月20日原告起诉离婚,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岳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带一女儿嫁与被告,婚后为给其女儿落户各种花费10000多元,婚前原告认家给原告1200元收受礼金、首饰、购买衣服等花费24000元,婚前被告因打工受伤九级伤残拿回伤残补助金41560元,原告只留下500元给被告的母亲,其余都拿回娘家给其父建猪圈用了,原告实属骗婚,给被告造成了经济困难,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2万元,各项支出767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王某与前夫曾育一女,××××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将原告之女儿落户到被告处,被告为此花费10000多元。2012年2月19日,因生活琐事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发生纠纷,二人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于2013年1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岳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为原告的女儿落户口的花费6000元,精神名誉费2万元,各项支出7.67万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宜家牌太阳能、抽油烟机1台,原告王某表示可以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岳某在庭审中称婚前因结婚借姜登超6000元,借茌平县李振鑫10000元。结婚后因给原告所带女儿落户借王海波6000元,原告王某均不予承认。另被告岳某在庭审中称婚后因打工受伤造成伤残获伤残补偿金41560元,在原告处,原告王某不予承认,被告岳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王某、被告岳某当庭陈述,原告王某和被告岳某婚姻登记证明,(2012)茌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证人李振鑫、王海波、姜登超证人证言,茌平县张岳村村委会的证明1份,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证明1份,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1份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被告岳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宜家牌太阳能、抽油烟机1台,原告王某表示可以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其行为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岳某在庭审中称婚前因结婚借姜登超6000元,借李振鑫10000元应属被告岳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其要求原告王某偿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后因给原告所带女儿落户花费10000余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属被告的自愿行为,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称向王海波借款6000元,原告不予承认被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关于被告岳某婚后因打工受伤造成伤残获伤残补偿金41560元为被告岳某个人财产,应归岳某个人所有,但被告称将此款交给原告王某,但原告不予承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岳某要求原告返还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被告岳某要求原告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宜家牌太阳能、抽油烟机1台归被告岳某所有;驳回原告王某和被告岳某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艳阳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