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信力大厦65幢11702室。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丽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翔,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