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海林,岳池县石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农村居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海林、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常闹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5日被告生育一子,2009年2月7日又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曾为琐事发生过吵闹,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琐事发生吵闹,但���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故其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中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