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度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与张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平度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张忠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振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民,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经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