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学、车春花与被执行人宋吉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学,车春花,宋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学,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车春花,女,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吉光,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吉光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