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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敏与徐晓波、虞微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波,王敏,虞微雅,徐日杲,陈胜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原审被告:虞微雅。原审被告:徐日杲。原审被告:陈胜微。上诉人徐晓波为与被上诉人王敏、原审被告虞微雅、徐日杲、陈胜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徐晓波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晓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