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白同珠与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同珠,王晓娟,綦达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0号原告白同珠,男,韩国人,现住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委托代理人石磊,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綦达宝,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白同珠与被告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同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汤龙江人民陪审员 赵培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