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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白同珠与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同珠,王晓娟,綦达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0号原告白同珠,男,韩国人,现住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委托代理人石磊,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綦达宝,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白同珠与被告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同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汤龙江人民陪审员  赵培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