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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木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木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强、李志超,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月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强、李志超,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CMM-12-600RW多功能电脑弹簧转线机一台,价格为未含税人民币380000元,并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在出具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给原告后,自行提货将设备运回了被告公司。原告将被告给付的转帐支票到银行兑现时,被银行退票。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付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分文。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设备款人民币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辩称,其向原告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80000元CMM-12-600RW多功能电脑弹簧转线机一台。被告自行提货后,但因该设备质量问题、缺少软件及开机密码等,无法正常使用,故其未付货款。被告为了使用该设备,花费了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4127.5元,要求在设备款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抵押物变卖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购买6mm永腾设备,约定设备价款为未税人民币380000元,该设备质量以现状为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对设备质量现状予以确认。签订协议后,被告当场给付人民币300000元银行转账支票,同时将设备自行运回。现该设备已由被告使用。被告给付原告的300000元银行转账支票未能兑现成功,对此被告亦予以承认。另查明,本案诉争的永腾CMM-12-600RW十二轴多功能电脑弹簧转线机系原告向东莞永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价款为人民币840000元,该设备由原告向太仓市弇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审理中,太仓市弇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其同意原告将该设备以人民币380000元转让给被告,现原告抵押贷款已经还清,该设备抵押登记已撤销。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抵押物变卖协议、被告出具的转账支票、增值税发票、太仓市弇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抵押权人太仓市弇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将抵押物转让给被告,故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抵押物变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将货款及时给付原告。本案诉争设备为二手设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转让的设备质量以现状为准,被告已充分了解,并对设备质量现状予以确认。故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人民币380000元应以该设备的现状为准。且被告在提货时并未对设备质量提出任何问题,现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缺少软件及开机密码等产生的费用人民币84127.5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中恒日上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帐号:5274582117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苏州天配精密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